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Product Exchange Association,缩写为CQP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物流仓储企业、供应链企业、生产加工企业、大型批发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切实加强清廉组织建设,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当好政府部门的助手、行业发展的推手、企业成长的帮手,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坚持为会员、为行业服务,引领商品交易市场行业健康有序与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我市商贸流通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重庆市商务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世纪英皇南塔14-5。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引领正确政治方向,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党员负责人(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担任,如由非负责人担任的,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行业管理法规政策,组织和推动重庆市市场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市场学术交流活动。
(二)研究各类市场、各行业业态的发展方向,向政府和立法部门提出制定各类市场规划、扶持发展政策、市场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对市场发展进行调查、论证和指导。
(三)组织开展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行业培训、学习考察、合作交流、产销对接、展览展销等服务活动。
(四)组织会员制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规行约,崇尚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平等竞争,维护会员利益。
(五)开展信息服务咨询,为会员和行业提供管理技术和市场信息指导和服务。组织业务管理培训、考核认证工作。
(六)发展与市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行业参加有关省际、国际交流、宣传活动。
(七)开展行业监测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八)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参与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九)协助政府部门打击制假售假、垄断倾销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建议和要求,协助解决市场开办、管理中的问题。
(十一)编写行业有关资料,出版行业刊物,开办行业网站。
(十二)承担会员、其他团体和政府委托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商、运营商、服务商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良好;
(三)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会员单位推荐;
(二)提交(填报)入会申请书(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资料等;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会的健康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第二十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议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应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重要管理制度,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五)其他重大事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应为奇数。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代表性;
(二)有参与本会事务决策的能力、精力和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等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送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每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且增补后理事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并于20日内同时向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名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本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理事每届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丧失理事资格,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调整负责人;
(二)届中增补、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换届及届中调整提名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本会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再连任一届。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确定由一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参与组织的战略规划、重大决策讨论,为会长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二)在会长缺席时,受委托代行部分职责,如主持会议、代表组织对外沟通等;
(三)协助会长拓展对外合作关系,与政府部门、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建立联系与合作;
(四)代表本会参与行业交流活动、研讨会、论坛等,提升组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根据组织发展需要,承担临时性、突发性或专项工作任务;
(六)运用自身专业知识、经验和资源,为会员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七)根据工作需要或管理制度,行使轮值会长职责:
(八)负责落实会长交办的具体工作任务,确保组织决策的有效执行。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会审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负责人、理事的选举结果(含届中调整)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负责人、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顾问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重庆”、“全市”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六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秘书处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必要时可设置执行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职务协助秘书长工作。协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执行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65周岁;兼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实际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十七条 本会到期未正常换届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指导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一般以文件形式制定会员缴纳会费的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且不得超过4个档次。
第七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劳务)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事会通过,任命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八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八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目标任务;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因发生分立、合并而不存在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3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申报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市农产品市场保供稳价及疫情防控的倡议书
·开展《现代服务业扩大就业影响研究》在线问卷调查的函
·协会五届一次会员大会暨换届大会顺利召开
·协会与英国重庆商会签订合作协议
·2025年川渝农批市场联盟产销对接大会在渝召开
·川渝农批市场联盟召开一届四次理事会
·我会钢材仓储物流分会召开2025年工作例会
·我会牵头成功调解茶园跳蚤市场经济纠纷
·重庆《城区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发布实施
·农业农村部:全力抓好春耕生产和“菜篮子”产品供应
·重磅| 商务部和重庆签约!将在这些方面给予重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