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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  2026-01-06 10: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其宗旨是会员为根,服务为本。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行使和履行协会会员或相应职务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商品交易市场行业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商品流通、生产加工、研究咨询、专业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执行协会决议和按期缴纳会费意愿的,均可申请入会。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

    第六条 凡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填写《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协会入会申请表》(以下简称《入会申请表》)加盖公章,并以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交至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单位的《入会申请表》进行初审,审查合格者,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协会秘书处以邮件及电话等形式告知企业成功入会,根据不同级别缴纳本年度会费,成功缴费后,秘书处将邮寄会员牌及会费票据。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协会会员享受《章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审议协会发展目标、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协会会员履行《章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未经理事会讨论授权,任何会员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举办各项活动、收取各种费用;
    (七)完成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费

    第九条 协会会费统一由秘书处按照《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收取。

    第十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5万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
    (三)理事单位:0.4万元/年;
    (四)普通会员:0.2万元/年。

    第十一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缴纳一次会费。
    (二)会员需在每年6月底前缴纳本年度会费至协会秘书处。
    (三)账户信息:
    开户名: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协会
    开户行: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账  户:1101014210024144   
    (四)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制定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内部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联系。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的,自协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收回会员牌,并在协会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退 会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报告秘书处,并交回会员牌。协会秘书长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秘书处书面通知要求退会者,并报协会理事会确认。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连续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及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3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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